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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結算的正常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業務是指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公佈的結算價格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交易雙方的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資金清算和劃轉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交易會員結算,交易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結算。

第五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結算機構

第六條 結算機構是指交易所內設置的結算部和會員的結算部門。交易所結算部負責交易所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結算擔保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七條 交易所結算部的主要職責為:

(一)登錄編制結算會員的結算賬表;

(二)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三)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四)處理會員交易中的賬款糾紛;

(五)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六)管理保證金、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

(七)控制結算風險;

(八)監督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與交易所的期貨結算業務;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會員應當設立結算部門。

第九條 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貨合約均應當通過交易所結算部進行結算。

第十條 交易所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交易所結算部負責交易所與結算會員之間的結算工作;結算會員的結算部門負責該結算會員與交易所、客戶、交易會員之間的結算工作;交易會員的結算部門負責該交易會員和結算會員、客戶之間的結算工作。

第十一條 交易所有權檢查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賬冊。

第十二條 會員結算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三條 結算交割員是指經結算會員單位授權,代表結算會員辦理結算和交割業務的人員。每一結算會員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的結算交割員。

結算交割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合格,取得《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交割員培訓合格證書》,並經所屬結算會員授權後取得《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交割員證》(以下簡稱《結算交割員證》)。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結算會員出入金業務;

(二)獲取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並及時進行核對;

(三)辦理其他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五條 結算交割員在交易所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時,應當出示《結算交割員證》,否則交易所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 《結算交割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塗改、借用。結算會員在其結算交割員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到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第十八條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是與交易所簽訂協議,協助交易所辦理期貨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九條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設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期貨保證金賬戶;

(二)存放用於期貨交易的保證金等相關款項;

(三)瞭解會員在交易所的資信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票據或者指令優先劃轉結算會員的資金;

(二)及時向交易所通報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三)保守交易所和會員的商業秘密;

(四)在交易所出現重大風險時,協助交易所化解風險;

(五)向交易所提供會員期貨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情況;

(六)根據交易所的要求,協助交易所核查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七)根據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的要求,對會員期貨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八)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開展業務;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日常結算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存放結算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 結算會員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

第二十三條 結算會員在交易所所在地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稱為專用資金賬戶。

交易所與結算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對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各結算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結算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五條 結算會員對客戶、交易會員存入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交易會員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二十六條 交易會員隻能委托一傢特別結算會員或者全面結算會員為其進行結算。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規定繳納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在銀行開立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對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進行專戶管理。

結算會員應當在交易所指定的銀行開立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用於與交易所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之間進行結算擔保金繳納、調整的資金劃轉。結算擔保金的繳納、調整的標準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下為每一結算會員設立明細賬戶,並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費用和稅費後依照相關規定返還結算會員。交易所按照季度核算每一結算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變化。

第三十條 交易所、結算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簽訂期貨保證金存管協議。

交易所有權在不通知結算會員的情況下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收取各項應收款項,並且有權隨時查詢該賬戶的資金情況。

第三十一條 結算會員開立、更名、更換或者註銷專用資金賬戶,應當憑交易所簽發的專用通知書到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辦理。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標準為人民幣200萬元,應當以自有資金繳納。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標準。

第三十五條 交易所根據結算會員每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中的貨幣資金部分,以不高於交易所與銀行協商確定的利率標準計算利息,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將利息劃入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或者轉入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

第三十六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履約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照保證金標準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按照買入和賣出的持倉量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結算會員向客戶、交易會員收取交易保證金的標準不得低於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交易保證金的標準。交易會員向客戶收取交易保證金的標準不得低於結算會員向交易會員收取交易保證金的標準。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照當日結算價對結算會員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者減少結算準備金。

結算會員在交易所結算完成後,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交易會員進行結算;交易會員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進行結算。

第四十條 交易所根據當日成交合約按照規定標準計收結算會員的手續費。股指期貨的手續費標準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交易所有權對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最後一小時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合約最後一小時無成交的,以前一小時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該時段仍無成交的,則再往前推一小時。以此類推。合約當日最後一筆成交距開盤時間不足一小時的,則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合約當日無成交的,當日結算價計算公式為:當日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合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最近的合約。合約為新上市合約的,取其掛盤基準價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為當日交割合約的,取其交割結算價為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根據本公式計算出的當日結算價超出合約漲跌停板價格的,取漲跌停板價格作為當日結算價。

采用上述方法仍無法確定當日結算價或者計算出的結算價明顯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權決定當日結算價。

第四十二條 期貨合約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合約乘數+∑(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合約乘數+(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合約乘數

第四十三條 當日盈虧在當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盈利劃入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虧損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結算會員賬戶中的交易保證金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易保證金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稅金等各項費用從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四十四條 結算準備金餘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餘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第四十五條 結算完畢後,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最低餘額標準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結算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後,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結算會員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能補足的,如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不得開倉;如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交易所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在交易過程中向風險較大的結算會員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並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結算會員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結算會員未能按時補足的,交易所有權對其采取限制開倉、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交易所本著安全、準確、快捷的原則為結算會員辦理出入金業務。

入金是指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向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劃入資金的行為;出金是指從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向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劃出資金的行為。

(一)入金

1.票據支付。結算會員可以用專用資金賬戶開出的支票、本票和貸記憑證入金。結算會員用此類方式劃入的資金,經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確認到賬後,交易所將增加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內的結算準備金。

2.銀行扣劃。結算會員可以在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書面或者電子劃款申請,經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確認到賬後,交易所將增加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內的結算準備金。

(二)出金

結算會員可以在每日交易結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書面或者電子劃款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後通知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於當日收市後在結算會員的專用資金賬戶和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間進行劃轉。

第四十八條 結算會員出金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結算會員的出金標準為:

可出金額=實有貨幣資金-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結算會員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算會員、交易會員和客戶,交易所可以限制結算會員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司法部門、交易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結算會員應當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五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和方式。

第五十二條 結算會員每天應當及時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並妥善保存,該數據應當至少保存20年,但對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五十三條 結算會員對結算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在不遲於下一交易日開市前30分鐘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況特殊的,結算會員可以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後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結算會員未在前款規定時間內對結算數據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向結算會員提供上月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資金結算核對單》(加蓋結算專用章),在每季的第一個交易日向結算會員提供上季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擔保金核對單》(加蓋結算專用章),作為結算會員核查的依據。

第五章 交易會員更換結算會員

第五十五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為交易會員辦理更換結算會員手續:

(一)結算協議期滿後,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不再續約;

(二)結算協議履行期間,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同意提前終止結算協議;

(三)全面結算會員或者特別結算會員因故不能為交易會員進行結算;

(四)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發生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交易會員和移入結算會員應當在交易會員和移出結算會員的結算協議期滿前30日之前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會員更換結算會員申請書》;

(二)交易會員和移入結算會員簽訂的結算協議;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發生第五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情形的,交易會員和移入結算會員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交易會員與移出結算會員結算協議的終止協議。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批。交易所批準後,通知交易會員、移出結算會員、移入結算會員變更結算關系的約定日期。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在約定日結算後為交易會員、結算會員辦理變更結算關系,將交易會員的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從移出結算會員移至移入結算會員,並提供移轉的持倉清單由交易會員、移出結算會員、移入結算會員確認。

第五十九條 會員應當核對移轉的持倉清單,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六十條 在約定日結算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暫停辦理變更手續:

(一)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二)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按照持倉移轉的數量收取變更手續費。變更手續費標準為人民幣10元/手,從移入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交易所有權對變更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六章 客戶移倉

第六十二條 會員因故不能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或者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時,由會員提出移倉申請並經交易所批準,或者中國證監會要求移倉的,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進行客戶移倉。

第六十三條 會員提交的移倉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移出會員及其客戶、移入會員同意移倉的聲明書及需要移轉的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移入會員或者移出會員為交易會員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托結算的結算會員同意移倉的聲明書。

第六十四條 移倉申請批準後,交易所通知會員約定移倉日。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將在約定移倉日的當日結算完成後,為會員實施客戶移倉,並提供移轉的客戶持倉清單由移入會員、移出會員確認。移入會員或者移出會員為交易會員的,還應當將移轉的客戶持倉清單提交給其委托結算的結算會員確認。

第六十六條 移倉內容包括客戶的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會員應當核對移轉的客戶持倉清單,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七章 交割結算

第六十八條 期貨交割采用現金交割或者實物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按照交易所公佈的交割結算價進行現金差價結算,瞭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實物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瞭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六十九條 股指期貨合約采用現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收市後,交易所以交割結算價為基準,劃付持倉雙方的盈虧,瞭結所有未平倉合約。

第七十條 股指期貨交割結算價為最後交易日標的指數最後2小時的算術平均價。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股指期貨的交割結算價進行調整。

第七十一條 股指期貨的交割手續費標準為交割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八章 風險與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算會員對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風險管理實行分級負責。交易所對結算會員進行風險管理,結算會員對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交易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托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第七十四條 結算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有權按照規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開倉;

(二)強行平倉,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動用該違約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四)動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五)動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六)動用交易所自有資金。

交易所代為履約後,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的資金。

第七十六條 風險準備金的來源:

(一)交易所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

(二)符合國傢財政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當風險準備金達到一定規模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十七條 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第七十八條 風險準備金的動用應當經交易所董事會批準,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後,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細則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7年6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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